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,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,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: A.驾驶员等级: 1)视距内等级 2)超视距等级 3)教员等级 B.类别等级: 1)固定翼 2)直升机 3)多旋翼 4)垂直起降固定翼 5)自转旋翼机 6)飞艇 7)其他 C.分类等级: 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(千克) 起飞全重(千克) Ⅰ 0<W≤0.25 Ⅱ 0.25<W≤4 1.5<W≤7 Ⅲ 4<W≤15 7<W≤25 Ⅳ 15<W≤116 25<W≤150 Ⅴ 植保类无人机 Ⅺ 116<W≤5700 150<W≤5700 Ⅻ W>5700 D. 型别和职位(仅适用于 XI、XII 分类等级) 1)无人机型别。 2)职位,包括机长、副驾驶。 注 1:实际运行中,Ⅲ、Ⅳ、Ⅺ类分类有交叉时,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。 注 2:对于串、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,按照总重量分类。 注 3:地方政府(例如当地公安部门)对于Ⅰ、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,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