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13日民航局发布了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8月31日民航局正式发布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规定》(以下简称规定),我们将规定和征求意见稿做了对比,发现规定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。 1.分布式操作 规定中提出,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集群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,也就说明未来民航局将出台专门针对编队飞行的管理规定,这是征求意见稿中未曾提及的。 2.新增概念和规定 ① ② 新增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的概念。且无人机云系统概念有所变动,删掉了“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,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。” ③ ④
3、植保无人机
“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”又新增了前缀“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”。
4、分类
规定中分类等级发生了变化,去掉了无人飞艇、超视距运行的I、II类无人机两项。但此前AOPA合格证的分类中是有“超视距运行的I、II类无人机”这一等级的,因此规定中特别注明当AOPA合格证转换为民航局执照时,该等级权利转移至III分类等级电子执照。 5、执照更新
① 执照更新中对于申请人的要求做了一定变动,删掉了“对于申请人,应出示以下按照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(试行)》(AC-91-31)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上记录的飞行经历时间证明”。 将“在执照有效期满前 3 个日历月内,满足 10 小时。”变成了“如不满足上述飞行经历时间要求,应通过执照中任一最高驾驶员等级对应的实践考试。” ②新增了教员等级更新的相关要求,由于规定较多在此就不放图了,详情请看规定。 6、等级增加 ① ② 等级增加部分还增加了较多内容,主要是具体细分了驾驶员和教员等级增加的不同要求。详情请看规定。 7、执照申请资料
①新增了两项资料: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和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。 ②
申请人训练经历记录接入的是无人机云交换系统,不是征求意见稿中的民航局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。 ③附录2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卡变成了“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规范。”其中特别提到“真实性”,这可能意味着未来民航局执照的考试和审核会非常严格。
8、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将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细分为XI(不含)以下分类等级和 XI、XII 分类等级,详情请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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