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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分类

 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,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,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:

  A.驾驶员等级:

  1)视距内等级

  2)超视距等级

  3)教员等级

  B.类别等级:

  1)固定翼

  2)直升机

  3)多旋翼

  4)垂直起降固定翼

  5)自转旋翼机

  6)飞艇

  7)其他

  C.分类等级:

  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(千克) 起飞全重(千克)

  Ⅰ 0<W≤0.25

  Ⅱ 0.25<W≤4 1.5<W≤7

  Ⅲ 4<W≤15 7<W≤25

  Ⅳ 15<W≤116 25<W≤150

  Ⅴ 植保类无人机

  Ⅺ 116<W≤5700 150<W≤5700

  Ⅻ W>5700

  D. 型别和职位(仅适用于 XI、XII 分类等级)

  1)无人机型别。

  2)职位,包括机长、副驾驶。

  注 1:实际运行中,Ⅲ、Ⅳ、Ⅺ类分类有交叉时,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。

  注 2:对于串、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,按照总重量分类。

  注 3:地方政府(例如当地公安部门)对于Ⅰ、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,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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