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,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,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:
A.驾驶员等级:
1)视距内等级
2)超视距等级
3)教员等级
B.类别等级:
1)固定翼
2)直升机
3)多旋翼
4)垂直起降固定翼
5)自转旋翼机
6)飞艇
7)其他
C.分类等级:
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(千克) 起飞全重(千克)
Ⅰ 0<W≤0.25
Ⅱ 0.25<W≤4 1.5<W≤7
Ⅲ 4<W≤15 7<W≤25
Ⅳ 15<W≤116 25<W≤150
Ⅴ 植保类无人机
Ⅺ 116<W≤5700 150<W≤5700
Ⅻ W>5700
D. 型别和职位(仅适用于 XI、XII 分类等级)
1)无人机型别。
2)职位,包括机长、副驾驶。
注 1:实际运行中,Ⅲ、Ⅳ、Ⅺ类分类有交叉时,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。
注 2:对于串、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,按照总重量分类。
注 3:地方政府(例如当地公安部门)对于Ⅰ、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,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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